土地移轉自宅優惠須重申請 更新日期:2009/09/07 00:07 【記者陳秋香/高雄報導】 高雄市稅捐處表示:自用住宅用地經移轉後,所有權人已變更,原核准自用住宅用地條件亦隨之改變,所以新所有權人若符合自用住宅條件者,應重新申請方能享受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有部分民眾誤認繼承或贈與取得房屋,前手已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如仍作自用住宅用使用,可以繼續沿用,而未於地價稅開徵四十日前(九月二十二日)提出申請,往往於收到稅單後才發現,卻因已超過法定申請期限而喪失當年度適用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