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屋承繼頂樓加蓋 法院判拆除
更新日期:2009/09/04 21:49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4日電)劉姓男子購入台北市大安區7樓房屋,沿用前屋主使用頂樓加蓋建物,但其他住戶認為,劉姓男子在屋頂加蓋泳池,使屋梁龜裂,告上法院。法院判決應全數拆除。全案仍可上訴。
根據台北地方法院今天公布的判決書指出,劉姓男子於民國92年6月間,購入敦化南路某電梯大樓的7樓,其他住戶指控劉姓男子將屋頂侵占私用,不僅將逃生通道鎖住,還加蓋特厚的鋼筋混凝土槽作游泳池使用。
住在4樓的住戶指控,頂樓加蓋建物已超出大樓的負載,經過921、331地震後,造成3、4、5樓外牆龜裂,甚至有梁柱也龜裂,自己家裡的陽台每逢大雨就漏水。雖已寄出存證信函,要求劉姓男子拆除加蓋建物,但遭到拒絕,於是向台北地院提出返還所有物訴訟,並向劉姓男子求償新台幣85萬餘元。
劉姓男子抗辯表示,他向前屋主買入房子時,買受範圍即包括頂樓平台的保管及使用權,況且頂樓的加蓋建物早在民國73年間即搭建,4樓屋主當時未爭執或表不同意,何況他比其他住戶多繳一份管理費,屋頂的混凝土槽也不是游泳池。
法官認為,依據民法規定,頂樓平台所有權歸大樓全體住戶所有,劉姓男子多繳的管理費,只能說是一般維護費用,並非使用頂樓的對價,因此劉姓男子已占用他人土地,應拆除頂樓的加蓋建物,並賠償7萬餘元。本案仍可上訴。980904(中央社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