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中土地不得為欠稅擔保品 更新日期:2009/08/31 00:07 【記者陳秋香/高雄報導】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最近接獲納稅義務人急於出國洽公,但因為欠稅而遭限制出境,又無力繳清全部欠稅,恐怕無法如期出國,因此想提供供纏訟多年的土地作為欠稅擔保,以解除出境限制。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依據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四條第七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或營利事業負責人經限制出境後,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解除其出境限制: 一、限制出境已逾五年者。 二、已繳清全部欠稅及罰鍰,或向稅捐稽徵機關提供欠稅及罰鍰之相當擔保者。 三、經行政救濟及處罰程序終結,確定之欠稅及罰鍰合計金額未滿第三項所定之限制出境欠稅金額標準者。 四、欠稅之公司組織已依法解散清算,且無賸餘財產可資抵繳欠稅及罰鍰者。 五、欠稅人就其所欠稅款已依破產法規定之和解或破產程序分配完結者。 依上述第二款的規定,欠稅人自可向稅捐稽徵機關提供相當欠稅的擔保品而辦理解除出境限制,但擔保品的認定,依稅捐稽徵法第十一條之一第四款的規定:「其他經財政部核准,易於變價及保管,且無產權糾紛之財產」。準此,財政部於六十六年五月十三日以台財稅第三三一○八號函解釋,欠稅人提供纏訟多年未有結果的土地,不得作為欠稅的擔保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