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政府加強管理不動產經紀及地政士業者 積極取締非法
更新日期:2009/07/27 10:43
(中央社訊息服務20090727 10:42:55)為加強不動產交易安全,保障消費者權益,屏東縣政府將加強管理不動產經紀及地政士業者,積極取締非法。
縣政府呼籲非法從事不動產(仲介、代銷)經紀及地政士業者,儘速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規定,辦妥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繳存營業保證金及及依地政士法規定加入本縣同業公會,並依同條例施行細則規定向屏東縣政府地政處申請經營許可及設立備查後方得營業。
另外,縣府並請不動產經紀業者,儘速依法申請不動產仲介經紀業使用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登記取得執照,並加強約束所屬經紀人員,對所取得資料之運用應遵守相關規定,以確保所有權人權益。
縣府地政處指出,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已於八十八年二月三日公布施行,依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凡於本條例公布施行前已經營仲介或代銷業務者,應於本條例施行後三年內依規定領得經紀業證照後始得繼續營業。違反規定繼續營業者,將依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予以處罰。
其次,依第三十七條規定,本條例公布施行前已從事不動產經紀業之人員得自本條例公布施行之日起繼續執業三年;三年期滿後尚未取得資格者,不得繼續執行業務。因此,該處請尚未領得證照之不動產仲介或代銷業者及未取得經紀人資格之仲介人員,儘速依條例規定取得證照及資格以免受罰。
地政處還表示,內政部已於94年6月30日發布「不動產仲介經紀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以規範業者申請電腦處理個人資料執照事項。不動產仲介業者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蒐集土地所有權人資料進行業務行銷時,應謹慎為之,避免有騷擾之行為,倘違反個資法規定,除可能涉及民、刑事責任外,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並得依該法處罰。
該處強調,邇來有民眾電話反映接獲不動產經紀業者詢問是否委託出售不動產,致造成所有權人困擾或擔心個人資料外洩等情事,請加強約束所屬經紀人員,對所取得資料之運用應遵守相關規定,並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